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裁判文书网,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article_adlist-->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冀0609刑初12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高中文化,实际控制人,住保定市徐水区。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24年7月1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昌勃,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文贺,河北大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某甲,男,1992年5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初中文化,员工,住保定市徐水区。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24年7月1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崔晨旭鸿运配资,河北五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202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牛某甲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雷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高昌勃、陈文贺、被告人牛某甲及其辩护人崔晨旭、张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甲从郝某熊手中收购北京合瑞君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并先后在北京、保定徐水等地设立工作窝点,自行招募被告人牛某甲等多名员工、线上承揽业务。被告人刘某甲从网上购买私刻的北京合瑞君华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王某、王某明手签章,在无正规审计程序且工作人员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冒用王某、王某明资质,对外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截止2024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违法所得520万余元,被告人牛某甲非法获利11万余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牛某甲以制作出售未经实际审计的虚假审计报告的方式,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刘某甲、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牛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甲、牛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高昌勃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鉴定报告显示扣除净支出60多万元后被告人刘某甲违法所得是460余万元,这是与实际违法所得相近的一个数额,公诉机关指控的520余万元没有扣除净支出不妥,请合议庭依法认定;第二辩护人陈文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崔晨旭、张萍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牛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甲从郝某熊手中收购北京合瑞君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成为该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并先后在北京市、保定市徐水区干河沟村、城内村等地设立工作窝点,自行招募被告人牛某甲等多名员工、线上承揽出具审计报告等业务。被告人刘某甲从网上购买多枚北京合瑞君华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挂靠在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王某及王某明手签章,在明知注册会计师王某、王某明只是将注册会计师证书挂靠在本事务所二人并不参与审计工作、招募的其他员工均无注册会计师资质,且未审计、审核的情况下,冒用王某、王某明名义,将客户自行制作的审计报告进行打印、加盖该事务所公章、王某、王某明手签章,对外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每份审计报告价格90元至150元不等。2024年7月18日,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刘某甲租赁的徐水区××街××巷××号窝点现场检查及其住处搜查,扣押电脑主机6台、打印机4台、分页机4台、印章76枚、未寄出的虚假审计报告1013份、黑色华为Mate60手机1部、“合瑞客服1”蓝色荣耀X50手机1部、“合瑞客服2”蓝色荣耀X50手机1部;扣押黄金戒指1枚、黄金项链1条、黄金元宝1个、黄金挂坠1个、黄金手镯1个、黄金珠5颗、玛瑙项链1条、现金人民币93万元。并冻结被告人刘某甲尾号为2266的中国银行账户存款102万元、尾号为7653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308685.52元;查封被告人刘某甲在××街××号××号楼××单元××室房××1套、扣押福特牌JX2031PA6汽车1辆;接受王某退缴违法所得18万元、王某明退缴违法所得7万元、乔某昂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李某研退缴“合瑞客服2”微信内违法所得8400元。经保定正和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截止2024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非法获利5230127.56元,支付牛某甲等8人工资共计290322.74元,其中被告人牛某甲非法获利113005.74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被查封、扣押的房产和车辆均是用出售虚假审计报告的钱所购买,愿意连同扣押、冻结的黄金首饰、设备、现金一并作为违法所得予以退缴,其亲属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牛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3005.74元,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刘某甲、牛某甲供述,证人张某赏、刘某琪、李某纯、牛某乙、郑某、谢某宇、于某、陈某甲、李某研、殷某、祖某、李某霞、乔某昂、孙某坤、刘某乙、耿某国、吕某、邢某樟、侯某旋、胡某烨、王某星、吴某华、郭某运、杜某、赵某波、公某欣、石某航、陈某乙、漆某兰、张某来、张某飞、郝某熊、王某、王某明、杨某瑞、佟某、张某华、张某、徐某娜、张某敏、李某原、丁某强、史某龙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扣押冻结明细、车辆改装费用明细、刘某甲与李灵犀结婚证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李某研询问笔录、缴款单、购车发票及银行回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审计报告,淘宝交易记录截图,李某原提供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1121号、1131号、1301号电子版鸿运配资,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调查事项的函及询问笔录、王某明、王某的基本信息及年检情况,注册会计师聘用合作协议,王梦源中国建设银行尾号4537账户交易流水、职位推荐委托服务协议、关于员工持股企业情况的说明,王某、王某明自书情况说明,王某明提交注销注册申请、2020年12月转所邮寄的资料、王某明与陕西某某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补充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北京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北京合瑞君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工商登记资料,股权转让协议、收据、交接单、杨某瑞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徐水区公安分局经济侦查大队出具的说明、收款明细,保定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正和信鉴字(2025)第004号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刘某甲签字确认的微信账号名称“刘某甲”用户ID“ML-666666”、微信账号名称“合瑞客服1”用户ID“wxid-71vgociqwyz622”、微信账号名称“合瑞客服2”用户ID“wxid-osbxtbp1nigm22”三个微信收入支出汇总表、收支流水、刘某甲净流入资金明细表、于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鉴定聘请书,申请业务(子)账号服务协议、与河北某某速运有限公司签订的收派服务合同、刘某甲业务账号信息,租房协议及身份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经侦大队关于提请发起北京永辉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集群战役的请示,河北省金银宝玉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为了获取利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接审计业务,明知自身和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审计程序,为被审计公司自行制作的审计报告加盖本事务所的公章,并加盖私刻的两名挂名的注册会计师个人签名章用于工程投标等,显然具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故意,且系情节严重,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牛某甲作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明知被告人刘某甲让其打印、盖章的审计报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违反审计程序,仍按照刘某甲的安排伙同其他员工将他人直接发送的审计报告电子版进行打印、盖章后邮寄给客户,情节严重,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甲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公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高昌勃提出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违法所得520余万元不妥,鉴定报告中认定的扣除净支出60余万元后为460余万元更接近实际违法所得的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微信交易记录和正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该部分净支出主要是服装、电脑、复印机等耗材支出,要求扣除该部分支出于法无据,故该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为维护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9月18日止;罚金已缴清。)
二、被告人牛某甲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罚金已缴清。)
三、扣押在案的印章七十六枚、未寄出的审计报告一千零一十三份,依法没收,由侦办本案的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依法处置。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六台、打印机四台、分页机四台、黑色华为Mate60手机一部、蓝色荣耀X50手机两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五、追缴被告人刘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二十三万零一百二十七元五角六分,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扣押的刘某甲现金九十三万元、王某退缴违法所得十八万元、王某明退缴违法所得七万元、乔某昂退缴违法所得三十万元、李某研退缴的“合瑞客服2”微信内违法所得八千四百元、冻结被告人刘某甲尾号为2266的中国银行账户存款一百零二万元、尾号为7653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三十万零八千六百八十五元五角二分、查封被告人刘某甲在××街××号××号楼××单元××室房××一套、扣押的被告人刘某甲福特牌JX2031PA6汽车一辆、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元宝一个、黄金挂坠一个、黄金手镯一只、黄金珠五颗、玛瑙项链一条,以及被告人牛某甲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十一万三千零五元七角四分,折抵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小战
人民陪审员 孙朝杰
人民陪审员 胡鑫冉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小丹
做年报审计,快用榕树万千关注《榕树万千李金鹏》公众号
免费试用软件
]article_adlist-->启恒配资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